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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台州商标注册?

作者:台州金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5 08:33:43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台州商标注册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行为。商标使用人从而取得该商标在其所申请的产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好处:

1、品牌保护商标核准注册后才有R标签,才受法律保护预防竞争侵权。

2、品牌效果商标即是品牌,消费者认品牌的消费习惯,品牌产品才会更可靠,质量更有保障,商业影响力至关重要的地位。

3、必备资质企业入驻大型超市及拓展网络营销宣传入驻电商平台的必要条件。

4、无形资产选择具有新颖创意的商标注册具有非常高的经济利益,商标通过资产评估后可进行转让、继承、资产投资、低押贷款。

注册商标权益获取有章法可取,个人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都可以,接下来两种方式都来了解一下:想要获取注册商标,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及时的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大概要经历一年左右的时间,所以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1、商标局大厅办理:这个是申请人直接到大厅提交申请,商标注册资料的准备、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处理都要自己亲自进行。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这个方式是申请人直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自己申请,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很多事情都是代理机构进行处理,提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注册商标权益获取有章法可取,想要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注册过商标的企业或者个人都知道,从商标的创意、设计、到成型,再经过查询,准备好各种相关资料,然后经历商标注册的一系列繁琐严格的程序,花费一年左右的时间终于成功了拿到了注册商标,不要以为商标得到注册了就可以一劳永逸了哦,注册商标也是有有效期的,过了有效期之后要经过商标续展才能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注册商标专有权受期限限制。中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就要进行商标续展。

商标续展流程:注册商标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

流程:提前提出申请——商标局受理——实质审查——核准续展——下发证书

商标续展所需资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机构的要的提交《代理委托书》,自行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5.若申请文件是外文,申请人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续展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得到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的地址,将续展证明以邮寄的方式发给申请人。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合规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的地址,邮寄书面通知给申请人告知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该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进行填写。

对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一定要引起注意,尤其是即将要满期的注册商标,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商标续展,那么你损失的就不仅仅是一枚商标这么简单了,辛辛苦苦打造的品牌搞不好就会被别人光明正大的拿走,所以千万不可大意。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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