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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商标注册的续展怎么办?

作者:台州金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08:25:19

商标期满后一年内允许商标续展,但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又错过了六个月的台州商标注册的续展怎么办?以下企业帮助的小编辑器将告诉您商标扩展后应该做什么。我希望我能帮助你。

首先要知道的是,如果商标有宽限期,但没有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将无效,也不会有这样的商标。

商标失效后一年内,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期满后一年内,任何人不得注册与无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重新申请程序与注册商标的正常申请程序相同。《商标法》第55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当然,也有一个棘手的情况,一个商标变得无效,由另一个人注册或一年后由另一个人提交注册,这将使无效商标难以成功地重新申请。

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目前商标注册规模较大的环境中,特别是对于一些名称好、价值高的商标。

例如,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申请的带有校徽的注册商标到期。福建省春晖迪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与全国人大校徽高度相似的商标申请,并成功注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可以放弃无效商标,或者在再次申请之前尝试买回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因此,建议商标持有人注意该商标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并在商标即将达到有效期时尽快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一旦错过续展时间,您的商标专用权将会丧失,您的商标将会无效。虽然你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这需要时间和金钱。如果你能尽早更新你的商标,你就能重新获得使用你商标的专有权,并阻止他人注册你的好商标,为什么不呢?

最近,对注册公司的审查更加严格,尤其是地址方面。实行房屋编码制度,要有25位编码的地址。没有地址的注册公司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真的是这样吗?

1.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红本租赁合同”?红本租赁合同也是房屋租赁证明,是房屋所在辖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市注册公司地址实质审查证明之一。因为证书样式是一本书,皮肤是红本的,所以被称为“红本副本租赁合同”,用来区别打印的租赁合同与房东。

2.注册公司地址审查为何如此严重?这主要是因为A4纸打印的合同容易伪造,但记录的租赁合同却不一样。只有当存在真正的租赁关系时,才能由别人的管理办公室发布。

3.是严格核查公司注册地址,主要是过去审查不严的时候,很多公司地址是凭空捏造、随意编造的,造成很多违法犯罪公司,而地址的不真实,阻碍了公安机关办案。因此,严格核对公司注册地址是合理的。而之前注册公司的地址也会进行抽查,只是不那么严格。

4.另一个问题是“无地址注册公司”。这里的“无地址”是指一些企业在创业之初不能租用办公楼,因此可以选择住进房子、出租房子、创业孵化器、隶属于商务秘书公司等,但也需要有真实的地址。通过这个地址,工商税务局可以与贵公司联系。

5.否则,即使要求较低,如果你是一个虚假地址,你将受到惩罚,如果你被发现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注册地址本身具有对外联系的功能。不仅可以在现场找到,而且有人可以接收文件和接听电话。

6.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一份红本的租赁合同。现在注册的公司还在网上提交全过程,但如果是抽查,就要准备“现场证明文件”。“红本租赁合同”只是其中之一。

7.可要求全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和现场证件到服务大厅协助核实,确认其有权使用注册地址。当然,如果股东拥有房屋所有权,只需带上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如果是股东出租,那么就需要在辖区房管部门与房东办理“红本租赁合同”。

8.如果是与二房东签订的合同,不仅要提供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还要提供二房东和真房东通过房管所备案的租赁证明。无房号证或者未取得房产证的,不予办理租赁证备案。可直接要求街道办事处或管理处出具场地使用证(场地使用证需由街道办事处盖章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市监察局一份,街道办事处一份)。

9.也就是说,在现场提供材料后,我们需要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我们需要再次提交注册申请,然后才能顺利拿到营业执照。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已经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具有显著性,并可以引导消费者认知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如果企业的某个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使用,应当如何维权?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维权主要有3种方式。

一是商标法。如果企业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就可以依据未注册驰名商标主张权利。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那么,当企业的未注册商标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但仍具有一定知名度时,应如何维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对于大多数未注册商标而言,其既难以证明构成驰名商标,也难以证明构成知名商标,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是著作权法。如果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能使企业获得救济,还可以尝试通过著作权法维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正是一种典型的在先权利。如果企业能证明商标图文组合系自己原创并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就可以主张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从而通过著作权法来维权。尽管有前文所述的3种维权途径,但小编认为,对于企业而言,最为妥善的维权方法,仍然是尽早将自己经营的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这样才能获得更为周全的保护。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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